| 廣告聯系 | 簡體版 | 手機版 | 微信 | 微博 | 搜索:
歡迎您 游客 | 登錄 | 免費注冊 | 忘記了密碼 | 社交賬號注冊或登錄

首頁

溫哥華資訊

溫哥華地產

溫哥華教育

溫哥華財稅

新移民/招聘

黃頁/二手

旅游

男子在游泳館淺水區跳水致頸椎斷裂去世,律師...


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,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... 圖標,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,謝謝!
10月18日,浙江寧波慈溪博睿游泳館一男子在游泳池淺水區跳水頭部觸底,隨後臉部朝下漂浮在水池。據悉,該男子跳水導致頸椎斷裂,家屬認為,男子跳水後16分鍾無人救援才導致死亡,還稱游泳館未及時救人不想承擔責任且態度惡劣。而游泳館方面接受采訪時表示,當時詢問了,男子未理人,以為對方在玩,後面救上來還活著,送醫5天後才去世,並稱游泳館不是主責但也不會逃避。這起糾紛中,法律責任該如何認定?




北京觀韜(南京)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雙強認為,首先要明確男子死亡原因,家屬說“頸椎斷裂、16分鍾無人救”,館方說“救上來時還活著,5天後才死”。損傷機制是“跳水頭觸池底”一次形成的頸髓離斷導致的呼吸驟停,還是“跳水+延遲救助”兩段疊加的顱內出血+溺水後繼發的呼吸心跳驟停,黃雙強認為,這需要司法鑒定進一步鎖定。“損傷機制決定了男子本人與游泳館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。”

黃雙強表示,另外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。在游泳館法定義務方面,因游泳屬於高危險性體育項目,所以游泳館必須取得《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》。另外,根據國家相關強制性標准,水面面積小於等於250㎡的,至少配備2名救生員,每增加250㎡增加1名救生員,且“人崗對應”不能兼職,救生員必須持有國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,淺水區必須設置“禁止跳水”警示標識等。救生員工作期間,應“持續觀察水面”,發現泳客出現異常行為(如面部沒入水中超過30秒無換氣動作),應立即鳴哨並實施救助等。

“館方僅憑借‘問一句沒理’的表述,顯然未盡到‘持續觀察’‘立即救助’的安全保障義務。”黃雙強認為,如果確認館方施救存在延誤,目前司法判例的慣例是“面部朝下漂浮”即構成明顯異常,救生員以“以為在玩”為由未在第一時間入水,屬於重大過失,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。
不錯的新聞,我要點贊     還沒人說話啊,我想來說幾句
注:
  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,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!
  • 猜您喜歡:
    您可能也喜歡:
    我來說兩句:
    評論:
    安全校驗碼:
   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
    The Captcha image
    Terms & Conditions    Privacy Policy    Political ADs    Activities Agreement    Contact Us    Sitemap    

    加西網為北美中文網傳媒集團旗下網站

    頁面生成: 0.0262 秒 and 4 DB Queries in 0.0017 秒